1.王某被公司派遣至某用工单位工作。
2.用工单位在单位内部为其安排了宿舍,并要求所有被派遣员工都要在宿舍入住;王某因个人原因未在单位宿舍居住,而是在外租房。
3.2024年6月18日,王某下班返回租住房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同等责任。
4.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5.公司不服,诉讼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不遵守公司规定在外租房,下班返回租住地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并构成工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王某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规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合法有据。
因此判决驳回公司诉求。
公司不服,认为员工擅自在外居住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1.职工有权选择自己的居住方式,提供宿舍并不等于强制要求职工必须在宿舍居住。
2.王某从工作地点至实际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人社局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皖05行终105号】
1. 工伤认定看实际居住地+合理路线+事故责任,不以企业要求的住宿地点为准。用工制度、宿舍管理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对抗工伤保险的法定认定规则。企业不能以员工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相关责任。
2. 想要分散用工风险,企业需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除此之外,建议企业配套配置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团险产品。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社保工伤保险赔付之外,团险可以进一步减少企业损失,有效对冲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