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超强台风“巴威”强势来袭,多地出现强降水、大风、树木倒伏等灾害,对城市运行、道路交通和群众出行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随之而来的,是众多企业与员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受伤,究竟是否算工伤?今天,我们一次性为大家厘清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相关标准。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号(2015)秀行初字第36号)
1.梁某是某餐厅职工。
2.梁某步行前往单位上班,途经某路口时,被台风吹折的路边树木上的树枝砸伤,医治无效死亡。
3.梁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梁某是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死的,不属于工伤,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梁某家属不服,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梁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梁某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程序合法,因此驳回梁某家属要求。
不少人看到这里会觉得难以理解:明明是上班途中出的意外,为什么不认定为工伤?
这是因为,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必须属于“上下班途中”:
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买菜等),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
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 伤害必须由特定事故造成:
事故类型必须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如果是自己走路滑倒、突发疾病或被人故意伤害等,不属于法定事故类型,不能认定为工伤。
● 本人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在事故中,职工本人必须承担无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若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 责任认定须有官方依据: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必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文书为依据。口头陈述不具备法律效力。
● “合理”是判断关键:
“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并无统一标准,需结合通勤的周期性和相对固定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下班后先去处理私事,再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可能因超出“合理时间”或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而无法认定工伤。
● 特定情形下不予认定:
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事故是因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也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总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在途、特定事故、非己主责、有官方定责”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