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临时工摔了一跤?”“包工头的人受伤关我什么事?”“挂靠车辆出事司机自己负责!”
——如果你还抱着这些想法,最新判例告诉你:大错特错!今天要揭秘的3类"隐形工伤",让无数老板赔得怀疑人生:
云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郴州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叶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叶某雇佣陈某从事焊工工作。2022年7月,陈某在施工中受伤。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赔偿陈某的各项损失。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承包的业务非法转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如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该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①某超市招用陈某为小时制兼职理货员,未签合同。陈某整理货架时被货物砸伤骨折,社保局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超市需全额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合计8万元。
核心依据:2024年8月后全国推行的工伤认定简化程序,不再强制要求存在劳动关系。只要证明“为企业工作时受伤”,即可认定工伤。
②某工厂返聘退休技工王某检修设备,王某从梯子跌落导致脊椎损伤。因当地政策允许企业为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社保局直接认定工伤,工厂支付12万元待遇。
法律逻辑:若地方政策支持或企业自愿为返聘人员参保,则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否则需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通常更高)。
③某公司雇佣的临时工人张某在工地跌落,法院判定总承包建筑公司担责。理由:张某虽未签合同,但接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账户支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①挂靠货车司机王某在卸货时从车厢跌落导致瘫痪。法院查明运输公司未核查车主聘用资质,亦未督促购买保险,最终判令公司承担110万元赔偿,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人员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挂靠公司存在管理过失(如未审查司机资质、未投保)时,责任加重。
②张某驾驶挂靠货车撞死路人,死者家属索赔。运输公司辩称“仅收挂靠费”,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11条,判决公司承担80%赔偿金(折合67万元),理由为:公司享有车辆运营支配权;通过挂靠费获利;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如未定期检查车辆)
那么,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呢?
分包前,需核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同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合作方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应为所有临时人员签订简易《用工协议》。报酬必须通过企业公账支付,并备注“劳务费”,禁止使用私人转账和现金支付。
挂靠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车主须购买保额为 100 万的商业险”。此外,要安装 GPS 监控行车轨迹,运费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结算。
企业应按规定为员工配置工伤保险。若确实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建议为员工配置一份企业团体保险。其中,团体意外险可覆盖员工日常及工作场景中的意外伤害风险。一旦员工遭遇意外风险伤害,团体意外险能及时发挥保障作用,减少企业的经济赔偿损失,从而助力企业实现长远稳定发展。
总之,企业若想享受业务层层转包、临时用工、挂靠经营带来的便利,就必须做好为这些“便捷”支付巨额赔偿账单的准备,而合规管理是企业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