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保但没缴费就工亡,社保赔还是公司赔?

已参保但没缴费就工亡,社保赔还是公司赔?
2024-05-17
工伤待遇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依法为新员工办理社保,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后,社保部门每月会在固定时间进行社保扣款。

也就是说,通常从社保申报到缴费完成,中间会出现空窗期。

那么,员工在此期间不幸遭遇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社保赔还是公司赔呢?

01案例回顾

王某于2017年2月9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为其申报社保。

2017年2月21日,王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部门认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费前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的社保尚未缴费生效,故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王某家属向工伤保险中心请求支付待遇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本案中,不管是在12333自助服务一体机,还是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里,均显示王某参保日期为2017年2月13日,状态为参保缴费,说明公司在王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前,已向工伤保险中心提出为王某投保工伤保险的申请并填写《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

同时,王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及之后数月,并不存在公司因主观原因停缴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在办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业务时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其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定、扣缴的衔接程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从知晓,也很难知晓,故不能对外产生完全的约束力。

故,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流程不能成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不能作为王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

综上,判决工伤保险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02案例启示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但社保部门扣费时间并不是用人单位能决定的,因此,社保部门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当然,各地区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因此应以所在地法规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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