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申请法定时间,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吗?

超过工伤申请法定时间,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吗?
2023-08-16
工伤工伤认定

员工因工伤受伤,用人单位或者员工本人可按照规定可以进行工伤认定,通常,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日,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1年。

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就真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吗?

01 案例回顾

案例1——认定工伤

某种植合作社将修建大棚基地机耕道路等工程交由某公司承建,经过三次转包,最终由自然人张某承建,张某招用李某等施工。

施工过程中,员工李某不慎被砸伤左手,并造成第一掌骨骨折。

2017年11月28日,李某以种植合作社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种植合作社不服,认为其并非李某的用人单位,人社局以其为主体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违法。

针对种植合作社的主张,人社局核实后,撤销李某工伤认定决定书

2020年3月6日,李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认为,李某此时申请工伤认定早已超过1年,不应该认定工伤。然而,人社局经审查,再次作出李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李某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因为此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主体错误,且人社局认为决定的原因是某公司违法转包所致,因此已经经过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之内。基于这一情况,李某才再次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2——不认定工伤

2017年1月2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右眼受伤。

2017年11月27日,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缘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张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

2018年1月31日,法院以口头裁定的方式准予张某撤诉,张某于当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8年2月1日,人社局认为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工伤决定书》

2018年6月26日,张某从县人民法院领取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当日,张某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8年8月1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公司不服,认为张某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时限,人社局不应当受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张某于2017年1月2日受伤,于2018年1月31日、2018年6月26日先后两次申请工伤认定,均超过1年。

张某期间虽提起过民事诉讼后撤诉,但其民事诉讼的请求并非裁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诉讼期间的时间也不应排除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故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02 案例启示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有以上情形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从1年的时限中扣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采取的是合法性原则、职工倾斜保护原则和法益平衡原则,极大程度去保障员工的权益。

但我们还是建议发生事故伤害时,应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有法定事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限。这样做更保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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