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员工交替,是很普遍的事情。
那么,新员工上班第一天报到,还未办理入职,如果受到意外伤害,算不算工伤呢?
案例回顾
案例一:
2012年3月7日7时43分,郑某乘坐丈夫的助力车前往公司报到,途中发生车祸,郑某受伤。
2012年3月26日,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郑某丈夫无证驾驶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助力车,应负事故全责,郑某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郑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确认郑某受伤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
1.上班和报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郑某的报到行为并非等同于上班,不能将报到认定为上班,故郑某报到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情形。2.郑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丈夫全责,本起事故应由其丈夫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人社局辩称:
1.郑某按公司规定报到,证明双方已有劳动意向,因此存在劳动关系,郑某报到属于上班途中。2.交通事故中,郑某丈夫负全责,郑某不负交通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的情形。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郑某报到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以及其丈夫无证驾驶超标助力车是否影响郑某的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报到途中是否上下班途中。报到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邀请,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以便用人单位分配工作,是劳动者上班的开始,因此,报到途中即为上班途中。
2.关于郑某丈夫无证驾驶超标助力车负交通事故全责,是否影响郑某工伤认定。郑某丈夫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过错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扩展至郑某,否则,有违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因此,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综上,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郑某是否上下班途中,以及郑某丈夫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影响郑某工伤认定问题,原审判决已经作出明确阐述。对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17年11月15日,昆山某电子公司向周某发送入职邮件。
周某确认邮件之后,按照邮件要求到指定医院做了入职体检。
2017年11月21日8点周某按照邮件要求,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不料在前往公司报到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经查实本次事故周某无责任。
随后,周某申请工伤认定。
但公司认为周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宜认定工伤。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周某请求,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入职报到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与周某已达成劳动意向,且周某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出险时周某为前往公司入职报到,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工伤。
案例启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劳动意向,员工报到途中即为上班途中。
那么,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呢?
法律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所以,员工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故员工离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很大可能会被认定工伤。
写在最后
用工风险大,事故不可避免。
企业除了按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外,还应该配置必要的企业团体险,如雇主责任险,一旦公司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赔偿,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而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