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严谨的防范措施,也不能保证无事故发生。
同一个企业、同一个岗位、同一个员工,发生多次工伤的案例比比皆是。
那么,员工在同一公司发生多次工伤,到底应该如何赔付呢?
案例回顾
罗某是一家煤矿公司井下采掘工,2015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为罗某办理工伤保险。
2016年6月15日,罗某在煤矿公司上班时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煤矿公司与罗某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万元。
2017年11月7日,罗某被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
2017年12月21日,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2018年3月22日,罗某经鉴定为伤残四级。
2018年6月4日,罗某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罗某和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遂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罗某诉求:1.判令煤矿公司赔偿给其各项工伤待遇费用;2.判令煤矿公司按2017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
煤矿公司诉求:2017年公司已经为罗某的一次工伤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要求给予扣减;按照2016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煤矿公司应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规定,在计算罗某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标准时,按劳动者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标准来计算,双方当事人均未能证明罗某平均月工资,因此按照2016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罗某请求按照2017年月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不予支持。
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但因只有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才适用此《意见》,罗某最高伤残等级为四级,因此对煤矿公司要求扣减的诉求不予支持;
4.罗某2018年3月22日被鉴定为四级伤残,要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煤矿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罗某一次伤残补助金;煤矿公司应支付罗某评定伤残等级后2018年4月至7月的伤残津贴;从2018年8月起按月计发罗某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随全区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发至罗某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止。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罗某和公司均不服,继续上诉。
罗某诉求:一审判决适用2016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公平。
煤矿公司诉求:两次工伤按照最高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应扣减此前已赔偿十级伤残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审法院认为:
1.罗某为四级伤残,不适用五至十级伤残的《意见》精神,因此对公司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争议点在于多次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补偿的问题。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
根据罗某诊断职业病时间推算罗某患职业病的时间,按照2016年罗某工作两个月,2017年罗某工作10个月来计算平均工资。
综上,1.公司支付给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公司自2018年4月起,按月支付给罗某伤残津贴;该伤残津贴随全区相关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调整,直至罗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3.驳回罗某的其他上诉请求;4.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启示
1.同一员工在同一公司发生多次工伤事故,按照规定,以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上述规定必须是职工在多次受伤的伤残等级均为五级至十级(即:继续在工作岗位工作)的情况下。
3.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一系列补充条款、意见,都极大地保障了员工权益。
4.对企业而言,除了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之外,想要转嫁用工风险,需要配置必要的团体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